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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血互助”:引导献血还是为了敛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1:32 舜网-济南时报

  □晏扬

  从2004年开始,广州市实行“用血互助制度”,规定未献血者用血时,除支付输血费用外,还要交纳3倍的用血互助金。市民刘先生就因为从没献过血,他在某医院使用一袋血小板后,所支付的费用竟高达5600元(9月5日《新快报》)。

  从用血患者角度看,哪怕你把“用血互助制度”吹得天花乱坠,哪怕你把道理说破天,他也不可能理解:用一袋血小板,怎么就要花费5600元?

  血液中心的负责人说,“用血互助金制度”的本意是用经济手段引导市民多参加无偿献血活动,“只要用血者在缴纳互助金后6个月内去献血,就可以把钱拿回”。而且,未成年人、肝病患者、残疾人士用血时,可依情特免用血互助金。

  初看上去,“用血互助金制度”的本意是好的,规定也是很“人性化”的,可稍一琢磨,就会觉得不对劲儿。一个人献不献血,除了他愿不愿意之外,还有很多身体条件的限制,除肝病患者不能献血之外,性病患者、结核病患者、心血管病患者、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疾病患者,也都不能献血;甚至眼科疾病患者、高血压患者也不宜献血;哪怕一个人的身体一切正常,如果他晕血,或者对献血很恐惧,也都不宜或不愿献血。

  这就是说,很多患者在用了血、交了高昂的用血互助金后,并不可能去献血,从而拿回用血互助金;还有很多患者,可能要在6个月之后,在身体康复之后再去献血,他们同样拿不回用血互助金。这就意味着,血液中心通过“用血互助制度”,白白收取了大量用血互助金。这不得不让人怀疑,“用血互助制度”的本意到底是什么,是为了互助,还是为了敛财。

  血液中心将别人无偿捐献的血,当作高价“商品”转手倒卖给患者,从中谋取不正当之利,血液中心有权这样做吗?收取高昂的用血互助金,对于用血患者而言就是一种乱收费,而将用血互助金当作一种“经济手段”,变相强迫市民参加无偿献血,也从根本上违背了献血自由自愿的原则。

  若要体现“互助”的本意,那么“用血互助制度”的正当做法应该是,对于参加过无偿献血的患者,用血应该免费;对于没参加过无偿献血的患者,用血应该收费,但只应收取输血费用,以弥补血液收集、保存、运输、供应过程的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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