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分审批单项目用地可能受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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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1:42 新京报 | |||||||||
国土资源部出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可不予立案 据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要求各地对于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批地等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立即予以立案。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非法转让土地类土地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等6种。 非法占地类土地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等11种。 破坏耕地类土地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等6种。 非法批地类土地违法行为包括: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等17种。 应给予立案的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包括: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5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