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涉15项重大隐患须立即停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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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1:43 新京报 | |||||||||||
地方政府应暂扣该类煤矿相关证照,督察不力者将被究刑责 据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田雨刘铮)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煤矿,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直至隐患排除。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特别规定强调,对于存在上述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就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并给予严厉处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由有关部门、机构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暂扣其相关证照,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力的,要对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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