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强制与《献血法》相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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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2:11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新快报》9月5日报道,一张5600元的输血收款单把广州市民刘先生给惊呆了。因为从未献过血,刘先生使用一袋血小板时,除支付输血费用外,还要交纳3倍的用血互助金。 不无偿献血就要受到变相的经济惩罚?这是违背《献血法》的做法,与强制献血没有什么两样。依据《献血法》的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提倡”和“自愿”说得再明确不过了,显然,强制或变相强制献血属违法行为,但该地
不说医院是“公益事业”的地方,就是纯粹的商场,别人购买商品也需要遵从等价规则,任何机构或人没有权力无缘无故地让顾客多付三倍的钱。那些没有献血却需要血的病人都是合法的公民,没有违反《献血法》的任何规定,何况,没有献血可能因为没有机会。如果献血再返还,如此“无偿献血”还有《献血法》里的“文明”味道吗? 当然,该地采取的手段促进“无偿献血”,可能符合公民的素质实际,能起到客观的效果。纵然如此,也没有任何值得自喜的地方,只能说明在无偿献血的宣传等方面的工作相对弱化,如果采用文明而多样化的手法,通过自身的努力提高公众的文明水平,纵然一时困难,终究会达到应有的效果。一个合法而渐近的文明,才是最为坚实的文明。 闵镜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