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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有特别规定存15类隐患须立即停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3:27 重庆晨报

  据新华社5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并已于2005年9月3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规定了最容易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15项重大隐患,其中包括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冲击地
压危险、自然发火严重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等。特别规定强调,煤矿凡存在上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就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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