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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重大行政处罚必须备案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4:00 山西日报

  本报讯 (记者赵志成)从8月31日起,大同市辖区内发生的重大行政处罚都必须经过市、县(区)政府法制办严格的备案审查。这是该市以政府立法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有益尝试,在我省尚属首家。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但在具体实施处罚过程中,有的执行程序不规范,随意性较大。对此,大同市政府决定
出台并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

  《规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6项内容。一是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等额财物;二是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等额财物;三是责令停产停业;四是吊销许可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五是处以10日以上行政拘留;六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其它重大行政处罚。

  按照《规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上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先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送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在30日内依法对执法主体、认定事实、适用依据、是否越权等9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如发现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违法执法,则建议有关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徐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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