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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非法煤矿不力县长乡长将丢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7:30 潇湘晨报

  据新华社电第446号国务院令日前公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并已于2005年9月3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最容易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15项重大隐患。包括: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等。特别规定强调,煤矿凡存在这15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之一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特别规定明确,在县、乡两级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乡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对违反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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