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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明年收归高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7:51 南京晨报

  佘祥林“杀妻”案、滕兴善“杀人碎尸”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冤假错案的曝光,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死刑复核权下放等问题饱受人们诟病。昨天下午,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开辟了一个名为“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配置”的专题讨论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修改成了媒体所关注的焦点。据本届法律大会“程序公正与司法资源配置”专题的中方主持人、发言人何家弘和龙宗智等专家介绍,“证人须出庭作证”、“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时须要律师在场”等全新观念和做法极有可能
纳入到新的刑事诉讼法当中。

  高法两次下放复核权我国1979年通过的第一部刑法、刑事诉讼法基于严格控制死刑、慎用死刑的立法思想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核准。但在1983年“严打”中,为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法在必要时,可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复核权,授权省高级法院行使。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毒品犯罪日益猖獗,应禁毒斗争的需要,最高法又从1991年起,先后将贩毒案件的死刑复核权下放到广东、广西等6省区高院。

  死刑复核:最高院已设五个专门法庭

  一段时间以来,最受人们关注的刑诉程序问题,莫过于死刑复核权。2005年3月10日,最高法院院长肖扬郑重宣布最高法院将收回死刑复核权,这一度被外界认为是中国司法改革的突破性举措。

  为复核死刑高院另设三刑庭

  据何家弘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正在草拟最高法的实施意见。按照计划,今年下半年将报请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复。若不出意外,死刑复核权在明年上半年将正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扩大了设置,在原有的刑一、刑二庭的基础上,增设了三个刑事法庭,以备对各省高院上报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这一迹象无疑为很长时间以来有关设置巡回法院、分院等争议画上了休止符。

  一位参会的最高院法官对记者透露,虽然具体的实施细则还没出来,但可以肯定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最高院在复核死刑时至少会由三人组成合议庭,复核的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请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等等。因为上述因素都可能影响到是否要判处死刑这一最严厉刑罚。这位法官还透露,在复核时合议庭会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专家建议实行三审制

  陈卫东教授主张取消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死刑案件,因此实行三审终审制,被告人就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最高审判机关得到救济的机会,同样可以实现设立死刑复核程序以保证正确适用死刑的最终目的。陈卫东教授还主张,死刑案件实行强制上诉,不得放弃上诉权。

  审讯制度:要尊重嫌疑人的“沉默权”

  随着佘祥林、聂树斌等人的冤案的高调曝光,刑讯逼供一下子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在昨天的“程序公正和司法资源的配置”专题发言中,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龙宗智提出,要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过程中“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同时进一步完善审讯制度。

  而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组成员陈卫东更是断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肯定可以纳入诸如“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时须要律师在场”等全新观念。

  理想化法典强调“沉默权”

  在刑事诉讼法修订酝酿期间,陈卫东所主持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却新出台了一部形式与正式法律类似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在本周内,该法典将要正式出版。

  之所以命名为“模范”陈卫东的解释是:该法典具有“民间化”、“理想化”和“学术化”,是以学者的立场拟定的稿本,区别于国家机关的立法。在这部理想化的法典中,在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上,陈卫东选择了“沉默权”制度,反对强迫他人自证其罪。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陈述”。而在证据规则上,法典则排除采纳一些非法取得的证据。对无期徒刑和死刑案件,陈卫东的建议稿还规定了“强制上诉”制度。

  讯问时律师在场限制刑讯逼供

  另外,在这部理想化的法典中,还提出犯罪嫌疑人有权在回答侦查人员讯问时要求律师在场。陈卫东的解释说,讯问时律师在场是国际上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没有经过律师签字的审讯不具法律效力。把这一原则引入国内刑法,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刑讯逼供。据了解,目前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都在试点这一全新规定。

  证据制度:10年辩护只见一次证人出庭

  法官在法庭上巧妙地与证人对质,逐一批驳证词中的漏洞,这是很多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电影中的经典镜头,可是这一场景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却极少出现。证人不需要出庭作证成了一种极不正常的“惯例”。

  即便警察也应该出庭作证

  从事过10年刑事辩护的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王思鲁对记者说,从1994年开始,在他所参与的几百起刑事辩护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他只遇到过一次!其他的时候都是以书面的证词所替代。

  “据统计,我国证人出庭率不超过8%,证人作证不出庭,成了我国司法审判的‘痼疾’。”何家弘教授这样对记者说。

  何家弘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包括警察在内的各种证人,一般都不出庭,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说,任何人都不愿意出庭,因为在法庭上要接受对方律师的盘问,有可能处于一种尴尬或者难堪的境地。对于证人不出庭最大的弊端,何家弘认为是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证人如果到庭,法官往往可以通过证人在法庭上的微妙表情,从而对证言的可靠性作出判定;而证人不出庭,证人的语言、举止、表情等信息来源就切断了。

  证人的表情有助法官判断

  何家弘还介绍说,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是传闻证据排除原则,也要求证人应该出庭,不能只提交书面材料和笔录。而我国,现在的“质证”都是“纸质证”,法官无法判断证人是在何种情况下、如何做的陈述。证人说话时的表情、眼神、甚至肢体语言都能够传递信息。但是如果只是笔录,由于有些证人被问了8次、10次,前后说的甚至是自相矛盾,经常会出现法官和证人各取所需的情况。很多时候,证人不愿意出庭是怕遭到打击报复。对此,何家弘教授提出了一整套完善的保护证人制度。广州日报(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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