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重大隐患煤矿须立即停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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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8:29 扬子晚报 | |||||||||
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并已于2005年9月3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在分析总结近年来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最容易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15项重大隐患: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
特别规定强调,煤矿凡存在上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就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就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并给予严厉的处罚。监督检查不力的,要对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