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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校收费向公办校看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8:30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殷雪莲)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应按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昨日,我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出台。该细则对我市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收费作出了详细规定,使我市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有了保障。同时,对民办学校学费的退还问题该细则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校收费

  为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民办学校收费应持《收费许可证》。细则中规定,民办学校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其收费主要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以前说起民办学校,许多家长就会同高学费联系在一起,如今家长们不用担心这个问题。细则中明确了义务教育中的民办学校收费,强调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按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据了解,各个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受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按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同时,民办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民办校收费也需公示

  和公办学校一样,民办学校应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在开学时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还应参照公办学校建立和完善“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政策,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示,招生简章中还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违规招生学费应全额清退

  以前,民办学校为吸引更多的生源常常以虚假广告招生,为使民办学校的招生更加规范,该细则明确规定: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等造成学生退学的,所收费用(包括代收代管费用)应全额清退;

  学生应征入伍(毕业生除外)的,当期所收的学费和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严重疾病或学习成绩差等情况需要退学或自愿退学,以及符合规定转学的,按扣除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后的余额予以退还(学校至少扣除当期学费和住宿费的5%%);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因违法违纪被开除的,开学一个月(含)内,按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二分之一予以退还;超过一个月的,当期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已结束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未开学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全额退还。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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