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妨碍煤矿整治可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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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8:58 南方都市报 | |||||||||
8月7日,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发生以后,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煤矿立即依法进行停产整顿,坚决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坚决遏制我省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的态势。如何整治证照齐全的煤矿企业?对于少数抗拒煤矿整治的矿主和职工怎样处理?昨日,省法制办负责人就我省开展煤矿停产整顿与关闭工作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验收合格煤矿企业可保留
记者:“五证”不齐全的煤矿企业,是否一律关闭? 法制办:“五证”不齐全的企业,依法应当一律关闭。 记者:对“五证”齐全的煤矿企业,依法应如何整治? 法制办:根据省政府的决定,全省煤矿企业、包括“五证”齐全的煤矿企业都必须停产整顿。具体做法是:首先,对被下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国土资源、煤炭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其次,对暂扣的证照,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逐条逐项重新审查。第三,对“五证”齐全的企业,有关部门也要重新审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比如说,独眼井,矿井没有采用机械通风的,没有合理排水系统的,没有使用专用防爆电气设备的,没有使用矿井人员升降专用容器的,生产系统不符合国家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不具备保障煤矿生产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煤矿企业建设规模与矿山开采及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和设备条件不相适应的,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的,水患严重的,有重大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撤销其相关证照,并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第四,“五证”齐全的煤矿企业停产整顿之后,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可以继续保留。 妨碍煤矿整治追究相关责任 记者:据说,当前有少数矿主和职工对于政府整顿关闭煤矿企业的决定还不是很理解,有的拒不执行,有的甚至采取对抗行为,对此,您是如何看待的? 法制办:当前,个别矿主和煤矿职工对政府整顿关闭煤矿企业的决定还不够理解。但应明确,表达不理解的意见应当遵循合法、理智的途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生产的,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有关部门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并严格查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整顿与关闭煤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报记者李雅琼 通讯员符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