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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期宣告制可丰富缓刑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9:04 检察日报

  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缓刑制度,但对于被告人来说,仍留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进一步设立刑罚缓期宣告制,由法院从形式上确认其有罪,但暂缓宣告,同时交付考验,无法定情形刑罚即告失效,就可以让被告人彻底放下包袱,尽快重新融入社会。

  2004年6月,20岁的梅云(化名)以总分518分的成绩从贵州兴仁县考入南京林业大学。在他进校两个月后,被学校以“系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为由退回原籍,原因是高考前,
因为两个班级之间踢足球发生摩擦,梅云事后被邀请吃饭进行调解,没料到还是发生了冲突,混乱中梅云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入对方的右肩胛。同年10月30日,法院对梅云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

  笔者在办案实践中感到,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现有缓刑制度的形式过于单一。如果借鉴源于英美法系的刑罚缓期宣告制度,就不会使梅云遭遇退回原籍的命运。

  刑罚缓期宣告制

  刑罚缓期宣告制是指对可能被判决有罪的被告人,由法院从形式上确认其有罪,但暂缓宣告,同时交付考验,无法定情形刑罚即告失效的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特点有:

  1.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刑罚缓期宣告是在刑事诉讼的刑罚宣告阶段,由法官根据涉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中止或者终结刑事诉讼程序。因而,刑罚暂缓宣告的案件必须经由法院开庭审理,所有的证据均应在法庭上当庭质证最后由法院裁决使用。

  2.适用对象一般是犯有轻微罪行而且有悔改表现的被告人。大多数国家认为缓期宣告的适用者,应是被宣告为轻罪或有期徒刑(短期徒刑)、拘役的犯罪人。因为缓期宣告是把犯罪分子留在社会上进行考察改造,因此从防止再犯,不致再危害社会方面考虑,规定它只适用于处刑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犯罪人。

  3.适用法律后果是只要被适用者在考验期内善行其事,将导致刑罚失效。

  刑罚缓期宣告制的适用价值

  刑罚缓期宣告制的价值在于其能够满足社会与社会成员的需要。首先,它符合构筑和谐社会的需要。监禁刑使犯罪人及其家庭成员承受骨肉分离、家庭破裂、缺乏关爱等巨大的精神痛苦,容易造成犯罪人对被害人、整个社会产生对立与仇恨。如果对犯罪人不予关押,并且不留刑事污点,可以减少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为构筑和谐社会提供解决问题的途经。

  其次,它符合刑罚效益的要求。自由刑的刑罚成本是非常巨大的,它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监狱设施建设费用、监管工作人员所需的薪水、培训等费用。间接成本包括:罪犯被监禁对原工作单位、对家庭都造成了相应损失,罪犯本人和其家庭成员工作积极性和社会创造力大为减弱,社会贡献率下降。

  第三,可使罪犯避免受到交叉感染,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使犯罪人正常重返社会是社会的一种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犯罪人永远背负罪犯的身份不能自拔,以致其更具有危险性,更加不易改正。缓期宣告制度让罪犯生活在社区中,让他在社会上不受歧视,并能够与普通人一样进行正常的人际交往,这就大大减少了重新社会化的难度。

  缓期宣告的适用条件

  1.形式要件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司法实际,对缓期宣告适用的形式要件可规定为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至于附加刑是否可以适用,笔者认为,附加刑并没有牵涉到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问题,而缓期宣告适用是为了克服短期自由刑适用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而设,因而缓期宣告不应适用于附加刑。还有我国刑法在缓刑适用条件上未体现对未成年犯的特殊保护,刑法在缓刑适用条件、缓刑考察、缓刑执行效果等方面都没有作出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对待,由于缓期宣告对预防、改造未成年人犯有特殊的作用,因而应对未成年犯适用条件作出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规定,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适当放宽条件对未成年罪犯的缓刑判处最高刑可在成年人一年的最高限上适当放宽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实质要件

  (1)排除要件

  一是累犯不适用。缓期宣告作为一种非刑罚化的处罚措施,其设立的最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解决犯罪人的前科问题,该制度的实施就是为了避免让初犯、偶犯和未成年人存有刑事污点,因而累犯当然不能适用。

  二是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包括已被判缓刑、免刑、缓期宣告的人)、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再实行故意犯罪不能适用缓期宣告。如果一个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重大违法受过劳动教养后,仍然实施故意犯罪,证明先前的处罚对他以后的行为没有产生约束力,他已经没有害怕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廉耻心了,缓期宣告对他已失去意义。

  三是在是否对罪犯适用缓期宣告制度时,法官要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关于该罪犯自我约束能力、个人的成长历程、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家庭的具体情况、可再犯能力、人格调查等作出判断,将那些对社区具有危险性的、家庭没有监管能力人排除适用,从而使社区不受其害。

  (2)裁判条件

  一是可通过立法将适用条件具体化。如过失犯、中止犯、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构成的犯罪;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减少犯罪造成的损失、积极退赃和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等罪犯;胁从犯、情节一般之初犯;一般犯罪中的自首犯以及其他可以判处缓期宣告的情况。

  二是明示法官裁判可以适用的犯罪类型或罪犯类型,引导司法人员对此类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人优先适用缓期宣告。如交通肇事罪、失火罪等过失犯罪,自诉案件、家庭或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等等。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检察院)

  作者:郭少聪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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