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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也能成为自首主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9:04 检察日报

  对于单位能否成为自首的主体的问题,有人认为单位不构成自首主体,其理由是单位一切行为的发生都是由人来操作的,而不具单位属性。笔者认为,单位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既然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的主体当然就只能是指实施犯罪的主体。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等单位。单位既然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当然也应当能够成为自首的主体。只不过,如同单位犯罪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一样,单位自首也必须体现单位的意志并由单位成员具体实施。因此,
自首作为一项总则性的规定与制度,同样应当适用于单位。

  如某公司总经理栾某为追求公司高额利润,经集体研究决定后与该公司业务部主任刘某共同走私普通货物。栾某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该公司及其个人和刘某的犯罪事实。栾某作为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是单位实施犯罪的主要决策者,其言行应该可以体现单位自首的意志,因此,在认定栾某个人成立自首的同时,也应认定单位自首的成立。

  笔者认为,犯罪单位自首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动投案。即犯罪单位在犯罪后、归案前,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因此,犯罪单位主动投案只能由单位的自然人代为进行。2.主动投案的行为必须出于犯罪单位的意志。所谓单位意志,既可以是犯罪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又可以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作出。这是单位自首区别于自然人自首的一个重要特征。此外,如果犯罪单位尚未形成一致意见,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调查、讯问或因其他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单位犯罪事实,也应认定为单位自首。3.如实供述罪行。

  在认定犯罪单位自首以及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自首时应具体分析:

  1.单位犯罪行为是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且犯罪所得全部归单位,案发前司法机关在尚未掌握其主要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单位犯罪事实的,应该认定为单位自首。

  2.单位犯罪事先未经集体研究决定,而是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以单位名义决定实施,且犯罪所得归单位的,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以及其所涉及的个人全部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和其个人自首。

  3.如果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实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有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及其个人参与单位犯罪事实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的,由于投案人的投案行为不能代表单位意志,仅代表个人意志,因此只认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不能认定单位自首和其他参与单位犯罪决策和实施人的个人自首。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

  作者:陈丽京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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