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责任险”即日起宁夏实施最低保额4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9:33 宁夏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雍斌)经自治区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全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将为所有乘客投保,每个座位最低保额为4万元,多保不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也要为货物投保。这样,宁夏继陕西之后,成为西北地区第二个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省区。 近年来,我区道路运输事业快速发展,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对人民
按规定,从现在开始,全区道路运输车辆必须在原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加投“承运人责任险”,两种法定强制性保险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受益人不同,承运人责任险受益人是车内所有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受益人是本车司乘人员之外的其他受害人。两个险种相互补充,道路运输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区内保险企业投“承运人责任险”。 新规定实施后,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会不会通过车票涨价方式把新增的运营成本转嫁到旅客身上?记者昨日在宁夏运输管理局就此采访时,该局负责人解释:该制度出台之前,自治区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宁夏监管局做了大量调查,结合宁夏实际核算认为,以一辆30座客车,每个座位投保4万元为例,投承运人责任险后,每月仅增加成本200余元,运营主完全可以接受。因此,不会出现车票涨价。另一方面,投承运人责任险是道路运输企业应尽的责任,绝不允许以此为由擅自涨价。新闻来源:新消息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