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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局首向用户赔偿精神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9:46 每日新报

  领馆发出签证被退回理由竟是“查无此人”张敬

  新报讯【记者张敬】贺女士急于到澳大利亚看望生病的儿子,但是澳领馆发出的签证却被邮局以“查无此人”为由退回了。贺女士只好亲自飞到上海澳领馆取回签证,否则定好的机票以及签证就会作废。经核实信封上地址、邮编准确无误后,贺女士向邮局投诉,双方达成协议,该邮局向贺女士支付1万元作为精神损失费,但此后邮局方面拒绝履行此协议。贺
女士从澳洲飞回天津与该邮局交涉无果,将其告上法庭。昨天,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天津市邮政局向贺女士支付1万元精神损失费,诉讼费用各承担一半。邮局向受损用户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原告西青区居民贺女士诉称其有一子在澳洲墨尔本

留学,日前,因生病需要贺女士前去照料。今年4月,贺女士向澳洲驻上海领事馆申请赴澳签证,并购买了 5月 15日的机票。但是签证却迟迟未到,经询问得知 ,澳领馆已于4月28日发出了签证挂号信,但是此信已被天津西青开发区邮局以“查无此人”为由退回。经核实,信封上地址、邮政编码均准确无误,而且打印有贺女士本人的手机号码。澳领馆认为再次邮寄还会被退回,而且中间要隔3、4个工作日才能到达,会影响如期飞往澳洲,如果误了既定航班,此次签证也会作废。贺女士不得已于5月10日乘飞机到上海亲赴澳领馆取回自己的签证挂号信。回天津后 ,贺女士向西青开发区邮局投诉。

  5月 13日,西青开发区邮局两名负责人王某、陈某到贺女士家中了解情况,并承认因投递工作失误给用户造成精神、物质损失,达成一项协议,即西青开发区邮局向贺女士支付1万元作为精神损失费,在一个月内交清,但此后邮局方面拒绝履行此协议。贺女士从澳洲回到天津后与西青开发区邮局进行交涉。

  贺女士的代理人杨顺起律师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西青开发区邮局的上级单位天津市邮政局告上法院。要求邮局方面履行双方达成的赔偿精神损失的协议,交付1万元,赔偿贺女士去上海取回签证的往返机票费和专程从澳洲飞回天津打官司的机票费,并负担诉讼费。

  针对贺女士的诉求,邮局认为:首先,原告作为收件人与投递信件的邮局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签证挂号信的所有人是澳领馆,是澳领馆与上海市邮政局订立的邮寄合同,与贺女士、天津市邮政局无关。并且贺女士未从投递邮局接到信件,双方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其次,关于损失赔偿的协议是无效合同。因为西青开发区邮局接到投诉后,两名负责人到原告家中了解情况时,遭到贺女士及其丈夫、朋友的辱骂、胁迫,是被迫签下的协议,属于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再有,双方的纠纷应当适用《邮政法》。

  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下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即天津市邮政局向贺女士支付1万元精神损失费,诉讼费用各承担一半。双方在法庭笔录上签字后结案。

  杨顺起律师认为,本案焦点是收件人与投递邮件的邮局之间究竟有无合同关系,上世纪出台的《邮政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我国众多类似的案例,要么法院驳回用户对邮局的起诉,要么适用《邮政法》和邮局内部规章仅给用户赔偿几十元钱的邮政费。作为邮局的用户不能得到《民法》、《合同法》、《消保法》的充分保护。此案经过法院调解,邮局向受损用户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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