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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支付“回扣”将遭严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9:48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李进/通讯员张增田

  本报讯 日前,省司法厅、省物价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规范我省公证法律服务秩序。

  通知明确,按国家相关部委要求,严格执行公证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严禁支付、
索要和收取带有回扣性质的费用和利益。公证处、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以公证事项“介绍费”、“协办费”、“联络费”、“信息费”等为名的、带有回扣性质的费用和其他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公证处或公证人员索取上述带有回扣性质的费用和利益。

  通知要求,公证处及公证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扰乱公证法律服务秩序的,特别是对2005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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