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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办公用房建设可实行“代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9:49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薛辉/实习生林奶花

  本报讯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工程实施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控制投资。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
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经省机关管理局或被授权单位签署确认并按有关规定报批。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批准的项目预算3%的,应报省发改委及财政厅备案;累计达5%或单项变更增加投资达100万元的,应及时报省发改委、财政厅审批。设计变更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投资中调整解决。

  通知还明确,省直单位办公房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可由三种方式组织实施,一是省机关管理局组织实施;二是特殊用途(如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办公用房需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须经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由省机关管理局授权使用单位组织实施;三是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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