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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率先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0:0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解悦)为抢救和保护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省人大常委会将《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确定为2005年立法调研项目,在全国率先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该《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示,征求市民意见。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次年我国加入该公约。2005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据悉,我国尚未出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省人大常委会此次是率先立法。

  正在公示的《条例》明确: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语言及语言艺术等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传统礼仪、节庆、信仰、健身等民俗活动;民间非习俗定式性社会活动传统;传统民间工艺、技艺;民间传统知识及其应用等六大类以及上述诸项之传统载体,包括时日、场所、实物、资料及代表性传承者等等。

  《条例》同时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形态较完整、历史悠久、特色鲜明、有行之有效的传承措施、并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可以命名为“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乡”。

  从事传承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本行政区域或者一定地域范围内被公认为通晓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渊源及其表现形态;熟练掌握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在一定区域有较大影响;保存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人。具有代表性或做出重要贡献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由省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授予传承大师和优秀传承单位称号。获得传承大师称号的传承人可享受政府津贴。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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