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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决:黎一村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0:57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记者潘贤群

  本报讯标的额高达上亿元的鹿城区洪殿街道黎一村村委会、温州市东瓯游泳池与温州市南亚饭店的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审理认为,这一合作建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合股经营协议书》无效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去年11月,依据市中院有关房产登记行政判决书,该村村委会争回了新南亚大酒店房屋产权。紧接着,黎一村和南亚饭店就南亚商厦是否存在“合股经营”一说,双方对簿公堂。由于此案标的高达上亿元,一审由省高院受理。经审理,省高院认定那份《合股经营协议书》无效,黎一村胜诉。随后,南亚饭店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1998年,该村委会与南亚饭店签订了《合股经营协议书》(书写为1994年8月18)。约定双方合股经营南亚商厦,由该村负责提供土地和原有的地上建筑物(包括室内游泳池及其他零星附属),由该饭店负责所有地面建筑物的土建和项目装修,以及整个建设过程中的一切税费。该饭店占南亚商厦总股份的80%,而村委会占总股份的20%。“南亚商厦”的具体经营管理由该饭店负责,不论盈亏,将保证该村委会的年保底收入150万元等内容。去年6月,本届黎一村村委会和市东瓯游泳池提起诉讼,认为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协议。

  经最高院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相同,并认为该村委会与南亚饭店之间的合作建房,具有明显的经营目的,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南亚饭店关于《合股经营协议书》为设立乡镇企业进行合作经营的协议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而合作建房的部分土地尚未被征用为国有土地,双方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是正确的。

  最高院还对此案有关证据、诉讼时效、东瓯游泳池的诉讼资格等问题一一作出认定。最高院还认为,温州市东瓯游泳池虽然不是《合股经营协议书》的合同相对人,但当时作为合作建房用地中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人,其与此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拥有诉讼资格。另外,因为在一审中,有关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作出处理的问题没有提及,该判决因此也未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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