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代表在世界法律大会上的发言引起关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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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1:09 云网 | |||||||||
昨日,在北京举行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官赵佩丽在“家庭法论坛”上就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惯与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的关系所作的交流发言,引起国内外与会者的广泛关注。 云南是中国世居少数民族最多的边疆省份,全省共有25个少数民族,其中有十余个独有少数民族。千百年来,勤劳智慧的云南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了协调
赵佩丽在发言中介绍了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案件时,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对少数民族的特殊习惯采取的主要做法:首先是对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的变通及认可。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婚姻法》第五十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的规定,于1981年对孟连、宁蒗、沧源3个自治县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作了变通规定,将三地少数民族的法定结婚年龄变通为,“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比婚姻法的一般规定提早了2年。司法实践中按这一变通规定执行。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发扬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惯中的优良传统,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很多少数民族自己就有一套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和办法,对其中符合法律精神的办法和措施,人民法院在办理有关婚姻家庭案件时,予以借鉴和利用。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妥善处理了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案件。 此次大会论坛的中方主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夏吟兰说:“深入研究云南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惯,充分发掘和利用其中的合理因素和先进成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杜京)责任编辑:唐唐(来源:云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