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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挪用公款 山西一热电厂厂长获刑1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2:12 新华网

  新华网太原9月6日电 山西省永济热电厂厂长刘军因贪污43万元、挪用公款300万元,日前,被山西平定县法院两罪并罚一审获刑16年。

  2002年底,山西省永济热电厂及山西晋能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永济分公司(原永济热电厂实业总公司燃运经销部)采用编制假入库单和结算单的形式,通过河津私营煤矿虚开购煤增值税发票,将永济热电厂盈煤款转出,套取现金83万元。

  2003年2月10日,被告人刘军以联系项目用钱为由,安排永济热电厂办公室主任从实业总公司财务部主任处,将上述盈煤款中的20万元现金取出,并同刘军将该款带至北京。次日,刘军同办公室主任将该款兑现成储蓄卡,由刘军据为己有。

  当月27日,刘军在北京出差期间,又以同样理由,让财务部主任从上述盈煤款中取出23万元现金,由他人带至北京交给刘军。刘军将上述共43万元公款据为己有,现已追回赃款13.5万元。

  2001年6月、8月,刘军应朋友崔某借款为其妻注册和经营公司的要求,先后两次安排实业总公司财务部主任,分别从实业总公司转出公款100万元和60万元,供崔使用。

  2001年12月,山西省河津市一煤矿矿主赵某向晋能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永济分公司(该分公司原系永济热电厂实业总公司燃运经销部,于2000年7月归属晋能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催要煤款,该公司经理让赵某找刘军索要。虽然此时该分公司发生的业务与永济热电厂实业总公司已无关系,但刘军还是答应了其要求,安排财务部主任将实业总公司公款140万元转入赵某之弟个人账户,供赵家兄弟个人使用至2003年初。上述三笔借款归还后,刘军分别安排实业公司财务人员造了虚假手续,并由其签字后做了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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