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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新招、廉政制度与公众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4:27 检察日报

  不久前媒体报道了重庆涪陵区推出的一项反腐新招——干部观察员制度,这些“干部观察员”的任务是“观察领导干部‘生活圈’的情况;观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对此,赞者有之,弹者亦众。

  笔者曾呼吁对于反腐新招多些宽容之心,因为我们看到,这些反腐新招的初衷都是积极的,也确实起到了一些防微杜渐的作用。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一些地区在出台反腐举措
的时候,在反腐目的与反腐手段上,还存在这样那样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些是矫枉过正,有些是隔靴搔痒,以至于没能得到所有公众的理解,比如涪陵的干部观察员制度,就有人认为此措施将有可能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再比如《廉政周刊》上一期讨论过的官员夫妇签署“廉洁家庭”承诺书,也有人说是有作秀之嫌。

  在这里,我不想过多评论涪陵的干部观察员制度,我倒更愿意从公众对此事的反应上,思考一下廉政制度和反腐立法的问题。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共中央发布了《实施纲要》,《纲要》提出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并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

  那么,我们的反腐制度建设如何才能防止手段与目的的矛盾,避免良好的初衷与实践操作之间的误差和尴尬,最大程度地得到公众支持呢?

  我想,无论是反腐新招也好,还是将来的反腐立法也罢,都至少应该考虑以下这些因素:

  首先是制度的科学高效。如果我们的反腐立法不充分考虑执行制度的成本问题,不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那么,我们的制度将是空洞的,是没有实效的。

  其次,廉政制度需要不断提升体系化、法制化水平。任何一项措施的出台,包括廉政新举,都要在法制的框架下进行。只有把这些制度建设置于党纪国法建设中统筹安排,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内法规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基本政策保持高度一致,这样的制度才可能具有生命力。

  第三,廉政制度、反腐立法要广泛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只有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群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通过群众的自身实践激发他们的反腐败热情,才能真正把群众的意愿转化为具体制度。

  第四,要把廉政理念渗透到人的行为准则、价值观念、道德标准等多种文化表现形态之中。当人的良好的行为准则、价值观念、道德标准,通过适当的程序上升为制度,这些制度才会与实践形成良性互动,进而推动社会的发展。

  我们欢迎包括反腐新招在内的廉政制度多一点,但我们更想看到的是,这些廉政新举能够得到广大公众欢迎和支持,因为只有公众拥护的制度,才是我们最需要的制度。

  作者:覃匡龙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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