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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公布煤矿存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4:30 上海青年报

  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记者田雨刘铮)国务院日前发布第44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并已于2005年9月3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瓦斯超限作业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有冲击地压
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等15项最容易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

  特别规定强调,煤矿凡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就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特别规定明确,在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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