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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矿难后,五证不齐,关闭!五证齐全,重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5:16 金羊网-羊城晚报

  省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整治煤矿有法可依,妨碍整治可究刑事责任

  兴宁矿难后,广东作出整顿关闭全省煤矿的重大决策,对此,省法制办负责人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省政府的决策,是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正确履行《宪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所赋予的重要职责的重要体现,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五证不齐的一律关闭

  记者:开办煤矿企业应具备哪些法定条件?“五证”不齐全的,是否一律关闭?答:开办煤矿企业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一是“五证”齐全。煤矿企业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二是具备现行安全生产条件,依照《行政许可法》等规定,若安全生产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煤矿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应改变或撤销原行政许可,《煤炭法》中也有相应规定。对“五证”不齐全的煤矿依法应一律关闭。具体操作由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商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等负责执行。

  五证齐全的扣证重审

  记者:有些“五证”齐全的煤矿企业也要依法整治关闭?答:根据省政府决定,全省煤矿企业包括“五证”齐全的都须停产整顿,依法暂扣“五证”。对暂扣的证照,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逐条逐项重新审查,违规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将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重新审查,发现“五证”齐全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撤销相关证照。停产整顿后,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可继续保留。

  违法经营的吊销证照

  记者:对煤矿企业的部分违法行为可直接吊销证照,是怎样规定的?答:主要有五种情况:一是煤矿企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二是煤矿企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的;三是煤矿企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四是煤矿企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采矿作业的;五是擅自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拒不执行的依法查办

  记者:目前,有少数矿主和职工对整顿关闭煤矿企业的决定还不是很理解,有的甚至采取对抗行为,对此,您是如何看待的?答: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但应明确,表达不理解的意见应当遵循合法、理智的要求。根据国务院规定,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生产的,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有关部门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并严格查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整顿与关闭煤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再受理新煤矿项目

  记者:按照省政府规定,今后我省不再受理新煤矿项目,是否有法律依据?答:当然有法律依据。根据宪法、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政策,省政府决定,今后一段时期,不再受理新的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项目申请。当事人已提出申请且有关部门已受理的,一律从严审查,严格把关。(符信)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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