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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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6:2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9月6日电 (黄明、施永才)1993年1月13日,国际社会缔结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简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97年4月29日正式生效。 公约是第一个全面禁
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具有严格核查机制的国际军控条约,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公约明确了化学武器遗弃国的销毁义务,对遗弃化学武器作了明确规定: 一、领土上有遗留化学武器的缔约国(领土缔约国)、曾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遗留化学武器的缔约国(遗留缔约国),应向国际公约组织提交遗弃化学武器的有关资料(包括地点、类型、数量、状况等),并接受公约组织的核查。 二、遗留缔约国应销毁其遗留在领土缔约国的全部化学武器。 三、销毁遗弃化武,遗留缔约国应提供一切必要的财政、技术、专家、设施及其他资源,领土缔约国提供适当的合作。 四、所有化学武器都应在公约生效后十年至十五年(即:2007年至2012年)内全部销毁。 根据1997年正式生效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1999年中日两国《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的有关规定,日本政府对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武负全部责任,并为销毁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施及其他资源,中国政府对此提供适当协助。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包括化学武器在内的一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支持公约的宗旨与目标。中国积极参加了公约的谈判和缔结,并于1997年4月29日正式成为公约原始缔约国。中国积极支持“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禁化武组织)的工作,认真履行公约义务。(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