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入住前须缴维修金 房地产商或物业公司不得代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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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00:20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蔡雪婧 马莹莹)今后,业主入住新房时,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时间将提前到办理入住前,而且入住时要向开发商出示收费凭证。 记者昨天从市建委小区办获悉,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www.bjzxwxzj.gov.cn)已经开始试运行。该系统正式启动后,专项维修金缴纳将有四大变化。
根据有关规定,居民购买住房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需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总房价款2%的维修金。也就是说,2%的维修金是在市建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交给市建委的,而不是入住时交给房地产商或物业公司的。但目前有不少房地产商或物业公司在入住时以各种借口代收2%维修金,而不及时将这笔钱上缴,为自己再筹集一笔不用交利息的周转资金。 ■相关链接 专项维修金缴纳四大变化 1.缴纳时间前移:以前的办理入住时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今后改为入住前就要缴纳。 2.缴纳地点增加:以前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到市、区(县)小区办,而今后可以到光大银行网点缴纳。 3.凭通知去交款:今后可以直接在网上打印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书,然后凭通知书前去交款,入住时要向开发商出示收费凭证。 4.查询更方便了:网上查询系统开通后,将一改过去只能跑到有关部门去查询的不方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