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规定烧错遗体最高赔1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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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01:53 新京报 | |||||||||
骨灰寄存丢失失窃最高赔5000元 据新华社长春9月6日电(记者周立权)《吉林省殡葬服务管理暂行规定》6日正式出台实施。这个《规定》中除严格殡仪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外,明确规定,烧错遗体或者将骨灰发错的,殡仪服务中心要给予死者亲属5000元到1万元的赔偿。
由吉林省民政厅制定的这个规定要求,殡仪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殡葬服务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根据《规定》,殡仪服务单位因过失造成丧家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事故要照章赔偿,赔偿金额界定在500元到1万元之间。未经死者亲属或所在单位、公安部门同意,提前将遗体火化,烧错遗体或者将骨灰发错的,赔偿5000元到1万元。遗体在服务单位内严重损坏或器官丢失、骨灰寄存丢失失窃等,赔偿1000元到5000元。遗体一般损坏等,赔偿500元到2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