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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财政部个税改革设想:个税税率适当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02:00 东方早报

  新个人所得税法即将出台之际,社会对起征点和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的讨论也转入白热化。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昨天提出了改革的初步设想。他同时表示,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分步实施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现实选择。

  他表示,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乃至过渡到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只有
逐步向综合税制迈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公平的问题,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

  分步实施是现实选择

  楼继伟认为,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

  楼继伟表示,引发社会关注的两处政策调整,是在目前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为了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而通过部分政策调整,重点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

  中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始于1980年,1994年出台了《个人所得税法》,直至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个税改革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楼继伟表示,中国的个税制度设计、征管手段等基本上是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特殊国情相吻合的,今后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也必将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不可能超越我国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所处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必将呈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

  在楼继伟看来,要树立长期改革思路,不宜要求一役全功。而财政部财科所税收研究室研究员孙钢也对此表示,“个税改革总的思路是循序渐进,一步一步来,不可能一步到位。步子迈得小一点,稳妥一点,无论对改革和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这也是目前为什么有些部门主张先提到1500再说。至于更进一步,以后还可以慢慢往高提。”

  促进社会公平

  楼继伟指出,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实际执行情况看,存在着根据所得项目分类按月、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边际税率偏高、税率级距过多、税负不够公平等问题,直接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楼继伟表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进一步规范和拓宽税基,合理调整税率和级距,适当降低工薪所得税负水平。同时,努力创造条件,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征管体系,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加大高收入者监管力度

  他强调,将努力创造征管条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力度。这将通过健全和完善征管措施来实现,包括:建立健全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逐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和代扣代缴明细管理制度;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储蓄实名制度;大力推进居民固定账号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等。

  改革初步设想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即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它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

  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距。为进一步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强化个人收入分配,更好地吸引国内外高科技管理人才和境外个人投资者,应对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累进框架进行适当调整,在综合征收基础上,合理设计累进级数,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随着收入分配形式和所得来源渠道的多样化,针对现行税法存在的应税所得项目口径不一致情况,进一步规范征税范围,适当扩大税基,将免税项目之外的一切收入都纳入征税范围,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努力创造征管条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力度。个人所得税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征管水平是重要前提。因此,目前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措施。

  相关报道之一 “一刀切”体现税收公平 责任编辑 夏正玉2005-9-7 1:47:36 阅读1次

  据新华社北京电 记者近日就个税有关问题采访了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负责人。问: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为什么要进行费用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而应纳税所得并不是指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原则上应当是对净所得征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首先必须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即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在税前扣除,以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个人取得的工薪收入进行费用扣除后征税是各国的通常做法。

  问:为什么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答: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有了较大提高。1993年,在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4年已升至60%左右。在职工工资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4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了67%,加之教育、住房、医疗等改革的深入,居民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为解决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偏低,居民生计费用扣除不足的问题,有必要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

  统一标准体现公平原则

  问: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差异较大,对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适用统一的扣除标准,是否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

  答: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适用统一的扣除标准,看似对富裕地区有失公平,实际上这正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首先,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目标出发,扣除标准应当全国统一。如果富裕地区扣除标准定得高,贫困地区定得低,不但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大不同地区个人税后收入的差距,形成对贫富地区的逆向税收调节。其次,扣除标准全国统一,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国际上,一个国家的基本扣除标准也都是统一的。

  “四金”优惠政策不变

   问: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四金”(指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为支持和配合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各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人缴纳的“四金”占到个人工薪收入的20%左右。按照2004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推算,每个人在缴税时除了可按费用扣除标准扣除800元外,额外还可再扣除“四金”270元左右。此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上述“四金”的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问: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例是多少?

  答:2002至2004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35%、52.32%、54.13%,三年平均为50.93%,即工薪所得税收占个人所得税的一半左右。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这一比例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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