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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一地板经销商欲将厂家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02:11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蔡淑娜 实习生李勇)去年10月1日,宋先生一家高兴地拿到了总部位于四川的升达林产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地区总代理的权限,本想大干一场,但在12月份,又有一家自称是秦皇岛地区升达总代理的店铺在国贸开张,在长时间交涉无望的情况下,近日宋先生准备到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升达地板遭遇麻烦

  宋先生说,2004年10月1日,他和升达地板有限公司河北省办事处签订了一年的合约,并交了3000元的保证金,拿到了在秦皇岛的独家代理权。不久宋先生在秦皇岛华运建材城租了一个店铺,按照四川总部的要求花费四万多元精心设计了升达地板专卖店。在前三个月经营期间,宋先生按照规定完成了升达地板的销售任务。但是去年12月6日,另一家升达地板经销店又在国贸饭店附近开张,并且是在北京办事处拿到的独家代理权,而据宋先生了解当时北京办事处无权负责秦皇岛的业务。

  宋先生曾多次致电去函到四川总部,但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北京办事处更是对他不屑一顾。长时间的争斗使宋先生家的生意一落千丈。今年5月份,四川升达林产有限公司将原本归河北省办事处管辖的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廊坊等五地区划归北京办事处管理。北京办事处接手后,6月1日对秦皇岛市宋先生的经营业绩和网络建设情况对照合同进行了考核,认为他没有达到合同要求,因此下达了终止合同的通知。

  是否违约双方各执己见

  宋先生认为,他当时与河北省办事处签署的是一年的合同,并且是秦皇岛地区的独家代理,秦市第二家升达店对他构成了严重的侵权。而北京办事处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做法理由不充分,因此是四川升达林产有限公司违约,应赔偿他的代理费、库存、店面等经济损失。

  记者与四川升达林产有限公司河北省办事处的姜经理取得了联系,他肯定地告诉记者,与宋先生签署合同时,他们当时负责整个河北省的升达地板代理授权,他对宋先生承诺的是秦市的总经销,即独家代理。后来由于四川总部做调整,秦市划为北京办事处管理,所以现在他们无权干涉此事。

  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四川升达林产有限公司的袁经理,得的答复却大相径庭。袁经理说,他们确实与宋先生在2004年10月1日签订了合同,但是并不是授权他为秦皇岛地区的独家代理商,而是特约经销商,所以他们有权在秦皇岛再开几家专卖店。另外,之所以与宋先生终止合同,是因为宋先生在考核期间没有达到公司要求:首先,在经营期间连续两个季度没有完成销售任务;其次,宋先生在升达地板专卖店经销其他厂家的产品;宋先生属于提前违约,所以一切经济损失应由他自己负担,公司不会做任何赔偿。

  争执焦点在于“独家代理”

  记者采访了君德风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他说案件的关键还是代理权问题,在四川升达林产有限公司与宋先生签订的经销合同中这个概念很模糊。合同中写到四川方面给予宋先生区域经销权,而这个区域经销权究竟是否包含独家代理的权利,现在双方说法并不一致。

  如果按照宋先生的理解,他具有本地的独家代理权,那么四川升达的所作所为就先构成了违约,就该对宋先生做出必要的赔偿;相反,如果按照四川方面的解释,宋先生不具有独家代理权,他们就可以再在秦皇岛地区设立代理商,那么他们的合同终止理由就是成立的。

  王律师还介绍说,宋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公章,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对于合同中区域经销权的解释是倾向于宋先生的理解,当然对于最终的裁决还是要由法院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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