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高检反贪总局局长称我国应建反腐情报收集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02:12 新京报

  

高检反贪总局局长称我国应建反腐情报收集机制
去年4月16日,非法侵占中国银行开平支行4.85亿美元的余振东由美国警方押送回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被中国警方迅速逮捕。本报资料图片

  本报讯 在建立国际反腐合作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局长王建明昨日提出,应建立腐败犯罪数据和情报交换机制,及时有效地掌握和控制腐败犯罪动向以及犯罪分子的外逃现象。

  王建明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反腐败国际合作”专题发言时表示,这些数据和情报主要包括:提供调查所需的腐败犯罪资料和情报,提供刑事记录,提供进行非入侵性的监视情况,提供公司注册、生死注册、车辆或轮船登记等公共记录以及出入境记录等。

  中国政府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富有成效的数据和情报收集机制,提高对腐败犯罪分子潜逃出境情报的掌握和控制能力。对发现已经出逃的,要及时采取行动,包括依法立案、实行逮捕,迅速查明腐败犯罪分子的基本情况、主要腐败犯罪事实、出逃时所持的出境证件、号码和逃往国家或地区及其境外居住地址、电话号码等,以便在寻求国际合作时,按照外交途径和程序开展合作工作。

  “要在打击跨国腐败犯罪中获得被请求国积极的配合和支持,前提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必须建立互信机制,特别是执行层面的有效合作更须以国家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王建明提出,应进一步建立互信合作机制,努力提升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水平。

  美国世界法学家协会通过法律实现和平中心副主席理查德·布兰姆也指出,国际间的反腐败合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只有通过沟通取得相互信任以及谅解才能使反腐败的国际合作顺利地开展下去。

  ■案例

  贪官还要在外赖多久?

  由于中国和一些国家没有签署引渡条约,导致一些外逃者无法及时引渡

  本报讯

赖昌星逃到加拿大后,一直“赖”在加拿大。昨日的专题自由发言阶段,一名律师代表询问:赖昌星还要在加拿大赖多久?

  对此,专题中方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表示,由于国际间的法律冲突和司法管辖壁垒,缉拿外逃贪官非常困难。由于中国和一些国家没有签署引渡条约,也没有签订司法协助条约,使得一些涉嫌犯罪的外逃者无法及时引渡。

  王建明认为,目前我国追捕外逃贪官的主要困难就是,引渡犯罪嫌疑人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目前除了西欧南美一些国家可以进行多边引渡外,其他一些国家都是双边引渡。目前和中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有21个,都是些和中国有历史渊源的国家或中小国家,而在和大国进行合作的时候,只能依靠司法协助。美国、英国这样的发达国家目前都还没有与我国建立起司法协助协定。

  储槐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像余振东这样的贪官,出逃一般都首选发达国家,他们卷走的资金至少在亿元以上,根据我国刑法,都可以判死刑,但是国际惯例实行死刑不引渡原则。

  我国目前已经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引渡的适用、合作方面做了一定的改进和强化,大大提高了境外追逃的效能。

  ■措施

  全球合作抓捕外逃贪官

  最高检反贪总局局长建议尽快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本报讯 针对日益突出的贪官外逃、资金外流这一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公害,王建明昨日强调,各国政府应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积极推动双边或多边合作,利用刑事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多种途径提升打击和预防腐败的措施、手段,严惩贪官外逃和腐败资金外流。

  王建明表示,随着全球经济技术发展,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日益呈现国际化特点,打击腐败资金转移、腐败分子外逃等活动需要各国合作建立全球反腐合作机制。他建议各国政府以9月14日开始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专题研讨会为契机,推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尽快通过。

  从全球范围讲,腐败犯罪的国际化已经对一国的局部打击和单方面防范等措施和手段提出严峻挑战。

  王建明认为,由于跨国腐败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实施犯罪的手段层出不穷,一个国家原有的法律机制对腐败犯罪出现的这种新形式新趋势已越来越难以对付,以致弱化了国家对这些腐败犯罪的控制力,进而引发出许许多多新的问题:如有的腐败犯罪分子凭借一国同另一国没有建立引渡条约的现实情形而从所在国逃往另一国,从而一时甚至长期逃避所在国的法律制裁。

  为此,他倡议各国政府应当大力加强协作配合,将打击、预防和控制跨国腐败犯罪问题列入和平安全的重要议题中去研究和思考,制定有针对性的行动计划,采取相应措施,从不同层面致力于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工作的发展,共同携手打击、预防和控制腐败犯罪。

  ■数据

  中国5年查处贪官20余万人

  有学者推算,近10年间中国各种外逃资本达千亿元

  本报讯 王建明透露,仅2000年以来的五年间,中国检察机关依法查处了包括多名省部级高级干部在内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20余万人,严厉打击了腐败犯罪活动。

  来自公安部的资料显示,到去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有学者推算,近10年间中国各种外逃资本数以千亿元人民币计,其中不少就是贪官侵吞的国有资产。

  王建明说,有的腐败犯罪分子早有预谋,在作案时就有潜逃国境外的企图和准备,还有的在案发前往往就通过各种途径将非法聚敛的巨额腐败资金暗地里转移出国境,或者通过留学、移民等方式把自己的子女、配偶先行转移出国境,而腐败犯罪分子本人往往也提前办好出国手续,一旦有风吹草动就迅疾出逃,并且大多逃往周边国家以及与中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一旦司法机关发现并立案查办,犯罪人早已杳无踪影,从而大大地增加了侦查、缉捕和追赃、取证等工作的难度,还导致侦查工作被迫中止和严重经济损失的无法挽回。

  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中国检察机关成功抓获了潜逃国外的腐败犯罪分子70余人。原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公司经理陈满雄夫妇挪用公款7亿元人民币后潜逃泰国长达5年之久,最终经外交努力和泰方的支持将陈氏夫妇两人临时引渡回国受审。

  王建明指出,中国政府在加大对潜逃外国腐败犯罪分子的追逃、缉捕力度的同时,也大力协助、支持外国政府加强对腐败犯罪活动的打击。2004年8月,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海关执法局驻华办公室照会中国警方,请求协助对美方通缉而逃往中国的美籍犯罪嫌疑人顾文桢进行缉捕。中国警方积极协作美方将其抓获,并于2005年6月10日将其押解、遣返美国。

  ■建议

  中国应有专门机构负责反腐合作

  与会专家建议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形式非正式途径国际合作

  本报讯 为追捕外逃贪官,中国在国际合作方面采取了司法协助、引渡、与国际刑警组织合作等措施。

  从1987年9月到2004年12月,中国与波兰、蒙古、罗马尼亚等41个国家签订了44个司法协助的协定或条约。正是根据这些协定,中国将外逃贪官押解回国,赃款也得以归还。王建明认为,刑事司法协助实质上是国家司法权域外延伸、打击国际性腐败犯罪的一种有效途径和手段,既是各国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权独立的需要,也是共同对付腐败犯罪国际化的需要,但这种途径程序复杂并且耗费时日、效率不高。

  为此,王建明建议应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非正式途径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特别是周边国家执法机关之间要积极探索建立互相协作机制,直接或通过国际刑警组织非正式地交换涉嫌腐败犯罪的数据和情报,提供不受隐私或保密法规所限制的相关资料等。他认为,这种非正式途径合作,机制灵活并且合作成本低、合作效率高。

  一些与会专家认为,中国目前正加紧与有关国家商谈,建立反腐国际合作机制,到那时,腐败分子在国外的生存空间将被大大挤压。对于这一状况,“反腐败国际合作”专题发言人之一,来自美国世界法学家协会的理查德·布兰姆在接受采访时建议,中国可设立一个特别委员会,专门负责与其他国家建立反腐国际合作机制。

  ■资料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尚未批准中国加入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国际社会共同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法律框架,但其效能的切实发挥还有待于缔约国通过双边条约或在国内法中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加以落实。

  王建明认为,在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生效实施的具体化措施,以尽快地促成这个公约的正式运行及其实际效能的切实发挥。

  目前虽然有100多个多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是只有29个国家批准通过了《公约》,根据国际法规定,国际公约必须要有30个国家通过才能在成员国之间生效。王建明表示,中国政府包括最高检,正进一步加强研究该公约的内容及其同中国法治的协调问题,加紧提出适应该公约要求的可行性方案。

  中国政府2003年12月10日就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直到现在尚未批准。王建明就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主要是国内法与《公约》协调的问题,如对腐败的定义,贪污贿赂罪名的增加等。他透露,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与《公约》相关的规定必将做出相应的修改,这将会推进中国刑事法制的改革。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廖卫华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