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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9月1日起实施医保新政 自付比例平均降6.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04:39 东北新闻网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近期联合下发了《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该文件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今年5月以来,沈阳市在对97家不同等级医院、610个病种、12.5万人次住院患者、6110万条数据信息进行提取、汇总、研究后,下发文件,较大幅度地降低三级、二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大型检查个人先行负担比例,医保药品目录内
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负担比例等。

  降低定点医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将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900元下调至800元(中国医大一院、二院、沈阳军区总医院为1200元),二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600元下调至500元。

  降低参保人员住院个人负担比例

  三级定点医院个人负担比例由15%下调至12%(中国医大一院、二院、沈阳军区总医院下调至14%);二级定点医院由10%下调至7%;一级定点医院由8%下调至6%;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相应降低3个百分点。

  降低大型检查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30%降至15%。

  降低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0%下调至8%。乙类带*号药品由20%下调至15%。( 辽沈晚报 张健)[编辑:钱文胜](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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