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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荒?盗窃?索赔前先要洗清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06:31 辽沈晚报

  今年初,在大连电瓷有限公司待拆迁老厂内,18岁的孟明(化名)的手意外触到万伏高压电被电伤。孟明近日将该公司起诉到大连西岗区法院,提出索赔医疗费、精神抚恤金等30余万元。而被告方则提出,自称是去拾荒的孟明实际上是到厂区偷东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公司不承担这笔赔偿。

  电瓷厂里遭遇万伏高压电

  “工头说他和这个厂子签了协议,我们把厂区内的钢铁破烂堆到一起交给工头,一个人一天能赚20多块钱。”孟明说。

  18岁的孟明是庄河市光明山镇人,去年从老家来大连打工。孟明回忆说,今年1月30日上午,他和几个打工者受一名废品回收站工头雇用,来到正在拆迁的大连电瓷有限公司厂区内拾荒。“工头说他和这个厂子签了协议,我们把厂区内的钢铁破烂堆到一起交给工头,一个人一天能赚20几块钱。”孟明说。

  当天中午11点左右,拆迁厂区变电所内突然传来一声惨叫,孟明倒在地上……原来,孟明在捡变电所内的一块铜板时,被1万伏高压电击中了。孟明的四肢顿时变得焦黑,所幸当天他脚下穿的是一双胶鞋,才保住了性命。

  孟明被电击倒后,周围的人赶紧将孟明送到了大连第四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医生诊断:“孟明电烧伤达到5%、四肢多处皮肤坏死,软组织炭化。”随后,孟明手的三个手指不得不被截掉。

  受伤小伙索赔30多万元

  律师称,被告作为高压电力设施所有人,应设警示标志或派专人看护该设施,而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原告人身受到伤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住院期间,孟明曾就医疗费问题与大连电瓷有限公司交涉,但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今年4月7日,因为没有钱继续治疗,孟明出院回到了家中。

  出院后不久,孟明委托大连东亚律师事务所康波律师将大连电瓷有限公司起诉至大连西岗区法院。康波说,孟明在被告厂区的拆迁现场捡拾垃圾时,无意中触碰到裸露在外的高压电力设施,导致被高压电击伤。被告作为高压电力设施所有人,应设警示标志或派专人看护该设施,而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原告人身受到伤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孟明请求法院判大连电瓷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30余万元。

  矛盾焦点:拾荒还是盗窃?

  我国2001年曾有规定“受害人因盗窃、盗窃电能、破坏电力设施或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的触电事故,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今年7月6日,大连西岗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事发时,孟明究竟是在厂区内拾荒还是偷窃,成了孟明和大连电瓷有限公司双方争执的焦点。

  为了证实孟明当时是去偷东西,大连电瓷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提出了孟明并没有讲的重要细节:孟明是大连甘井子区某废物回收站的临时工,电瓷厂与该回收站签订了由其拆除老厂区一处设施的协议。事发当日上午,孟明自称前日喝酒过量,向回收站负责人请假,中午11时许,孟明到变电所准备偷东西,他爬到三楼,看到墙上有铜板便打算偷取,遂被高压电击中,并当着大家的面承认自己在偷东西,而且变电所也有高压电警示标志。

  根据我国2001年颁布的有关规定“受害人因盗窃、盗窃电能、破坏电力设施或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的触电事故,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孟明事发当日属于偷窃行为的话,他将得不到被告方的赔偿。

  原告律师:有人看见原告偷东西吗?

  律师表示,盗窃属于犯罪行为,而孟明如果有偷窃行为的话,只有公安机关可以认定,而被告方显然没有这个权力。人民法院没有确认时,被告却称孟明盗窃,这属于一种对孟明的人身侮辱。

  对于孟明到底是不是“小偷”的争辩,原告孟明的代理人康波律师昨日反驳说,当时,没有证人亲眼看到孟明在偷东西,而孟明在获救时称自己是偷东西的说法,也并没有确凿的证据和证人。况且,孟明被电击后已经严重神志不清,其当时说的话并不能作为证据。

  康波律师还表示,盗窃属于犯罪行为,孟明如果有偷窃行为的话,只有公安机关可以认定,而被告方显然没有这个权力。人民法院没有确认时,被告却称孟明盗窃,这属于一种对孟明的人身侮辱。康波认为,被告方在变电所这样的危险场所需要设置警示标志,而拆迁现场并没有这个标志,而且变电所的门竟然是开着的,孟明进入变电所被电伤,被告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昨日,孟明刚刚在大连西岗区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了伤残鉴定。康波表示,这个伤残鉴定的级别将直接影响被告方对孟明的赔偿数额。不过,目前的最关键的问题是,法院和公安机关近日将对孟明是否属于盗窃行为的最终认定。“如果孟明被认定为偷窃的话,他不仅将面临刑事处罚,恐怕将真得不到任何赔偿了1

  本报特派大连记者李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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