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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失恋竟要青春损失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06:31 辽沈晚报

  绥中县法院以有违“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本报葫芦岛消息 (驻葫芦岛记者 冯玉兴) 因讨厌男方恶习屡教不改,女方一怒之下要求解除恋爱关系,不料男方居然向女方索要青春损失费,导致昔日的恋人对簿公堂。记者昨日获悉,葫芦岛市绥中县人民法院以青春损失费有违“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了男方李某的诉讼请求。

  家住绥中县西北沟山区某乡镇的赵某(女)与李某是小学同学。2000年3月,经中间人牵线,赵某与李某谈起了恋爱。由于接触次数多了,赵某发现李某干农活确实是一把好手,但是农活一闲了,就没黑天没白日地打麻将,赵某多次劝说却毫不见效,因此两人多次发生口角。除打麻将外,李某还爱喝酒。因喝酒打麻将,赵某曾告诫过李某,再不改掉这些坏毛病,就不和他相处了。

  经过几年的接触和细心观察,赵某发现他们在很多事情上看法不一,因此导致了双方感情不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矛盾与日俱增。去年8月,赵某看李某把自己的话当耳边风,就提出与他分手,可李某不但不同意,还总到赵某家纠缠。赵某在权衡利弊关系后正式通过中间人向李某提出分手。李某说分手可以,但你得给我4万元青春损失费,否则就别想分手。赵某见他纠缠不休,就说没钱,李某提出让她写欠条,无奈之下,赵某给他写了欠条。

  随后自以为有理的李某持欠条将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赵某还款。绥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索要青春损失费有违“公序良俗”,根本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对这起特殊的索要青春损失费案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李某向已分手女友索赔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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