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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俩干部妨碍执行公务被通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06:31 辽沈晚报

  本报锦州消息(周刚特派锦州记者常钦)“工作日中午喝酒本来就违反纪律,和当事人一起喝酒的人还辱骂推搡检查人员。”昨天,记者从锦州市落实机关工作纪律检查联合组了解到,该市又通报了一起工作日中午喝酒并妨碍执行公务的问题,锦州市两名公务员黄志安、王建春被通报批评。

  8月26日中午,锦州市政府经协办所属事业单位干部黄志安、锦州国家安全局六
处副处长王建春,在南环路某饭店包房聚餐并饮酒,该包房共有10人聚餐。当检查人员进入包房检查时,与两名公务员在一起吃饭的锦州第八中学退休教师周某立即向检查组工作人员竟声称“我是人事局的1在检查组工作人员向违纪公务员调查情况时,这位教师开始辱骂市落实机关工作纪律检查人员。随后,周某和另外两名就餐喝酒人员离开餐桌将检查人员推搡到饭店门外,这一行为引起相邻几家饭店用餐人员和服务人员聚集围观,造成恶劣影响。

  王建春、黄志安在事发当时,没有向工作组表明身份,更没有制止这种恶劣的妨碍执行公务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放任了这种攻击检查人员的行为。《关于严肃机关工作纪律的四项规定》已经下发40余天,但黄志安、王建春仍置规定于不顾,继续在工作日中午饮酒。经市落实机关工作纪律联合检查组研究,决定给予黄志安、王建春通报批评。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7月25日,锦州市委和市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严肃机关工作纪律的四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中,最引人注目的是4个“严禁”:一、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经领导批准的外事接待除外);二、严禁工作时间到营业性洗浴场所洗浴;三、严禁工作时间进歌厅、舞厅唱歌跳舞;四、严禁工作时间下棋、打扑克、打麻将。

  《规定》还明确了对违规者如何处罚:一次予以通报批评;二次责令停职检查;三次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撤销领导职务或辞退、开除公职,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直接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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