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投资煤矿22日前必须撤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06:4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杨道彬)重庆市纪委、国资委、经委、煤监局等日前联合下发通知,从即日起,将全面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要求在本月22日前必须撤出投资,逾期未撤资或继续投资入股的一律就地免职。 据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魏福生介绍,通知明确了清理纠正的范围,即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国有大型、特大
通知强调,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改头换面等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鼓励煤矿职工和市民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市级清理纠正工作举报电话:市纪委、市监察局63895737,重庆煤监局6373779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