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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费用扣除额”不等同于“起征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07:36 南京报业网

  【据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作了修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记者近日就有关问题采访了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负责人。

  问: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为何要进行费用扣除?答:个人应纳税所得并不是指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原则上应当是对净所得征税。也就是对扣除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后的收入征税

  需要说明的是,“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不是一回事。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须纳税;当数额高于起征点时,就要全额征税。费用扣除额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时,无须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额时,则对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所以,“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问:为何要提高个税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答:1993年,就业者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4年已升至60%左右。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4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了67%。居民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超过了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有所加重。为解决居民生计费用扣除不足的问题,有必要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此项扣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500元,提请立法机关审议决定。

  问:我国地区经济差异较大,对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适用统一的扣除标准,是否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

  答: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适用统一的扣除标准,看似对富裕地区有失公平,实际上这正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首先,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目标出发,扣除标准应当全国统一。如果富裕地区扣除标准定得高,贫困地区定得低,不但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大不同地区个人税后收入的差距,形成对贫富地区的逆向税收调节。其次,扣除标准全国统一,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一个国家的基本扣除标准也都是统一的。

  问: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四金”(指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税;对上述各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免征个税。

  目前,个人缴纳的“四金”占到工薪收入的20%左右。按照2004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推算,每人除可按标准扣除800元外,额外还可再扣除“四金”270元左右。此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上述“四金”的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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