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43万盈煤款据为己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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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09:13 检察日报 | |||||||||
本报太原9月6日电(记者丁毅通讯员宁风)由山西省检察院侦查终结、平定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原山西省永济热电厂厂长兼该厂实业总公司经理刘军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发回重审后,平定县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近日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刘军有期徒刑十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底,山西省永济热电厂及山西晋能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永济分公
2001年6月、8月,刘军答应朋友崔某借款的请求,先后两次安排实业总公司财务部主任,分别转出公款100万元和60万元,供崔某使用。2001年12月,山西省河津市一煤矿矿主赵某催要煤款,刘军安排财务部主任将实业总公司公款140万元转入赵某之弟个人账户,供赵家兄弟个人使用至2003年初。上述三笔借款归还后,刘军分别安排实业总公司财务人员作了虚假手续,并由刘军签字后作了账务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4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任职期间,擅自将巨额公款共300万元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平定县检察院指控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丁毅 宁风 (来源:检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