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币“三张变四张”套取增益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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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09:13 检察日报 | |||||||||
本报重庆9月6日电(记者沈义 通讯员郭晓晴尹畅)某信用社出纳员费尽心机玩“货币魔术”,将人民币由三张变成四张套取公款。近日,重庆市开县检察院以涉嫌变造货币罪将陈胜兰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查明,现年40岁的被告人陈胜兰,近年在任开县某信用社总出纳时,接连出现差款。在先后赔过上千元差错款后,她开始琢磨如何才能将赔的钱捞回来。经反复琢磨,她发现自己负责管理的信用社为顾客兑换残币的业务有可乘之机,便产生了利用兑换残币之便,玩“三张变四张”的“货币魔术”,变造货币套取现金填补差款。今年2月6日
: 变造货币罪,是我国修改后《刑法》中规定的一个新罪名。变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客观上具有对国家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使货币改变外形、增大货币值或者增多货币量,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变造货币都可构成本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作者:沈义 郭晓晴 尹畅 (来源:检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