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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币“三张变四张”套取增益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09:13 检察日报

  本报重庆9月6日电(记者沈义 通讯员郭晓晴尹畅)某信用社出纳员费尽心机玩“货币魔术”,将人民币由三张变成四张套取公款。近日,重庆市开县检察院以涉嫌变造货币罪将陈胜兰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查明,现年40岁的被告人陈胜兰,近年在任开县某信用社总出纳时,接连出现差款。在先后赔过上千元差错款后,她开始琢磨如何才能将赔的钱捞回来。经反复琢磨,她发现自己负责管理的信用社为顾客兑换残币的业务有可乘之机,便产生了利用兑换残币之便,玩“三张变四张”的“货币魔术”,变造货币套取现金填补差款。今年2月6日
至8日,陈胜兰在其上班的柜台内,采用“三张变四张”的拼凑、粘贴方法,陆续将55张100元券人民币拼凑为73张残币,47张50元券拼凑为61张,变造后的货币总面值为10350元。随后,陈胜兰于今年2月至5月,利用自己与县信用联社办理兑换残币的解缴业务之机,先后将变造的货币兑换并上缴到县信用联社,并将获得的2500元增益款据为己有。今年6月下旬,这些残币被交到人民银行万州中心支行准备集中销毁。心细的工作人员在核对残币时,发现有人利用残币作案的情况,经追根寻源,终于发现了陈胜兰变造货币的问题。被告人陈胜兰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对自己玩“货币魔术”捞钱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退出全部赃款并赔偿了损失。

  

  变造货币罪,是我国修改后《刑法》中规定的一个新罪名。变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客观上具有对国家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使货币改变外形、增大货币值或者增多货币量,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变造货币都可构成本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作者:沈义 郭晓晴 尹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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