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外逃贪官财产不妨建立财产分享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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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09:41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本报讯 (作者 李微) 如何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腐败犯罪,如何追回外逃贪官的财产,是9月6日上午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反腐败国际合作”研讨会的主要议题。 多种手段提升打击外逃贪官能力 “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对腐败犯罪活动的打击和预防工作,以及加强研究打击逃往境
王建明在强调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腐败犯罪特别是跨国腐败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后,建议各国政府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契机,积极推动双边或多边合作,运用刑事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多种途径丰富打击和预防腐败的措施、手段,使打击腐败犯罪分子外逃、腐败资金外移等活动的能力与腐败犯罪国际化的严峻态势相适应,增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实际成效。 当前国际合作中仍面临一些困难 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索维东发言时说,面对日益突出的犯罪嫌疑人外逃、腐败资金外流现象,加强打击跨国腐败犯罪合作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然而,反腐败国际合作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各国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要性认识上有差距,反腐败国际司法、执法合作远远不能满足反腐败的现实需要以及非政府行为主体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是当前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约》对国际合作问题进行了全方位扩展,要求缔约国应当在刑事案件中相互合作,应当考虑与腐败有关的民事和行政案件调查和诉讼中相互通过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司法协助、刑事诉讼和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在国际间采取特殊侦查手段,加强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等方式开展国际合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认为,这个《公约》除重申已有的国际合作规定外,突出贡献在于对资产的追缴和返还问题上建立了三种可操作的机制:直接财产追回措施、通过没收追回财产的机制、财产返还和处分机制。但他同时也指出,与《公约》相比较,我国有关国际反腐败刑事司法合作的规定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尤其是有关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腐败资产的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几近空白。 建立财产分享制度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 左卫民说,在参与国际反腐败刑事司法合作过程中,既要注重对国际合作程序的研究,又要将这些程序制度回应到国内,建立和健全相关制度,以适应国际合作的需要。 除了要改革现行的审判制度,如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建立独立的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建立令状发布程序,等等,便于参与有关资产追回的国际合作以外,另一个很重要的方法是建立财产追回配套制度,便于对等进行国际合作。这些配套制度包括规范化的赃款赃物确认制度、完善银行制度、申报记录制度、双向的国际合作程序以及财产分享制度。 其中,建立财产分享制度是近些年来国际社会的一种普遍做法,即由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签署赃款分割协议,加速引渡和有关司法协助行动的进程,这样可以极大地调动被请求国工作的积极性,也使请求国的引渡能够快速实现。“被请求国在对腐败资金进行查封、扣押、没收等行为时,确实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一定的补偿也是合理的。我国应对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并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形成普遍的或逐案的财产分享机制。到那时,我国就能尽快追回外逃贪官的资产。”左卫民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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