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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谁生活法官征求孩子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0:16 每日新报

  子女年满十岁有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张家民黄瑾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黄瑾】一名妇女以前夫未尽到抚养义务为由,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近日,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听取了孩子的意见后,判决孩子随母亲生活,并判令孩子的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法院认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权按照本人意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生活。

  妇女王某与前夫姜某于2002年在法院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兰兰(化名)随姜某生活,王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200元。但王某于日前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兰兰随她一起生活。

  王某在庭审中称,兰兰自从由姜某抚养以后,姜某不尽抚养责任,平时对兰兰也不教育,且经常对孩子进行体罚、责骂,有时夜间不让孩子睡觉。为此,兰兰曾两次拒绝和姜某回家。在民警对姜某进行教育训诫后,兰兰才勉强和姜某回家。王某表示,姜某无生活来源,不能给兰兰一个好的生活条件和学习环境,故要求法院变更兰兰的抚养关系,由她来抚养兰兰,并判令被告每月给付兰兰抚养费用200元。姜某根本就不承认王某所述情况的存在。他说,王某离婚时不要孩子,她也教育不好孩子,所以不同意她的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询问了兰兰本人,听取了她的意见。兰兰表示愿随母亲一起生活。

  审理之后,法官对该案做出判决。主审法官认为,原告和被告离婚时,虽协议约定婚生女孩随被告生活,但不妨碍任何一方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权利。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权按照本人意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生活。现兰兰愿意随母生活,原告也有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法院依法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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