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车不得强行评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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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0:34 金羊网-新快报 |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10月1日实施 新快报讯(记者 单心)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办法》明确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均可依法申请从事二手车经营。近年来我国二手车流通市场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作为新车流通市场的延伸,二手车市场发
《办法》主要具有五大特点第一,打破垄断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经营主体多样化。《办法》明确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均可依法申请从事二手车经营。第二,从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增加二手车交易的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承诺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规范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第三,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作为二手车转移登记的凭据。第四,加强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管理。规定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同时要求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负法律责任,而且进一步强调除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外,二手车鉴定评估应按照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评估。第五,强化二手车信息建设,对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档案制度和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作了相应规定。(子琦/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