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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0:46 京华时报

  新闻广州未献血者用血贵3倍

  据《新快报》9月5日报道,一张5600元的输血收款单把市民刘先生给惊呆了。因为从未献过血,刘先生使用一袋血小板时,除支付输血费用外,还要交纳3倍的用血互助金。

  广州市政府在2004年发布的5号令规定:广州市实行用血互助制度,未献血者用血时
不能出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无偿献血证的,需缴纳用血互助金。

  直评鼓励献血不能靠惩罚性措施

  你没献血,所以你该遭遇3倍的“罚款”———这个逻辑的背后显然无限放大着“献血”的“强制性”———然而悖论在于:我国无偿献血是自愿的公民行为,强制有悖法理。这种制度性责罚等于给我们创设了一个莫须有的“囚徒困境”:不献,那就等着“罚款”;献吧,还得说是你自愿。

  凭什么不献血就该被“罚款”呢?血荒,似乎是根源。但是,血荒不是因为我们受的惩罚少了,而是因为我们得的激励与引导少了。所以本质的本质在于厘清血荒的责任。谁该为血荒埋单?谁赋予了制度设计者动辄严惩动辄责罚的权力?制度设计的人性化体现在哪里?

  当下,鼓励无偿献血,最重要的怕是普及科学知识、消除献血的恐惧心理,明确献血者的义务与权利,让采血、用血等流程真正透明公正起来。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9月6日文/邓海建

  求是可疑的“用血互助制度”

  哪怕你把“用血互助制度”吹得天花乱坠,把道理说破天,作为用血患者也不可能理解:用一袋血,怎么就要花费5600元?

  据介绍,这笔数额高昂的用血互助金,是由广州市血液中心委托医院代收的,并存入一个专门的银行账户。血液中心的负责人说,“用血互助金制度”的本意是用经济手段引导市民多参加无偿献血活动,“只要用血者在缴纳互助金后6个月内去献血,就可以把钱拿回”。而且,未成年人、肝病患者、残疾人士用血时,可依情特免用血互助金。

  初看上去,“用血互助金制度”的本意是好的,规定也是很“人性化”的,可稍一琢磨,就会觉得不对劲儿。一个人献不献血,除了他愿不愿意之外,还有很多身体条件的限制;哪怕一个人的身体一切正常,如果他晕血,或者对献血很恐惧,也都不宜或不愿献血。

  这就是说,很多患者在用了血、交了高昂的用血互助金后,并不可能去献血,从而拿回用血互助金;还有很多患者,可能要在6个月之后,在身体康复之后再去献血,他们同样拿不回用血互助金。这就意味着,血液中心通过“用血互助制度”,白白收取了大量用血互助金,“用血互助制度”成了血液中心谋取部门之私的一种工具。这不得不让人怀疑,“用血互助制度”的本意到底是什么,是为了互助,还是为了敛财。

  收取高昂的用血互助金,对于用血患者而言是一种乱收费,而将用血互助金当作一种“经济手段”,变相强迫市民参加无偿献血,也从根本上违背了献血自由自愿的原则。

  用血互助,体现的是正常人与患者、患者与患者之间的相互救助,血液中心充当的只是“牵线搭桥”的角色,相当于一个非营利的中介机构。若要体现“互助”的本意,那么“用血互助制度”的正当做法应该是,对于参加过无偿献血的患者,用血应该免费;对于没参加过无偿献血的患者,用血应该收费,但只应收取输血费用,以弥补血液收集、保存、运输、供应过程的经费支出。

  摘编自《燕赵都市报》9月6日文/易家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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