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到犯罪嫌疑人不应立即表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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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0:46 京华时报 | |||||||||
据报道,今年3月底以来,湖北省钟祥市有17个公安基层单位提出对42名破案有功人员嘉奖的申请。钟祥市公安局一改过去只看破案、不看办案质量的做法,将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案件能否诉讼等作为记功嘉奖的指标,26名破案民警的嘉奖被否决。 对破获重大案件的有关人员进行适当表彰并无不可,但抓到嫌疑人即表彰却不妥当。因为根据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抓到嫌疑人并不意味着案件审理的结束,更不意味着该嫌
抓到嫌疑人即庆功、奖励的做法,很可能成为该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种隐蔽存在的影响力,进而导致该案件审理的非正常因素增多。由于已经表彰过有关人员,因此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出现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察的情况,有关部门可能就会产生抵触情绪,从而人为地造成检察机关在验证、核实证据过程中的唐突,以及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证据不完善,从而导致该案件的审理陷入僵局,以至于出现令司法审判机关感到尴尬的情况,甚至产生误判、错判等情况。 2001年5月6日,钟祥市原贺集二中食堂发生中毒事件,潘楷等4名老师被拘留。在宣告破案当天,湖北省公安厅就对钟祥市公安局予以通报表彰。2004年8月9日,钟祥市公安局对此案予以撤案,4名老师重获清白,并获国家赔偿。随后,湖北省公安厅将相关立功嘉奖撤销。 尽管“抓住嫌疑人即表彰”,不一定是导致这4名老师蒙受不白之冤4年之久的直接原因,然而也不能否认这种表彰方式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所产生的影响。为了避免这种尴尬情况的出现,对抓获嫌疑人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也应在法院终审判决后方可实施。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9月6日文/李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