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场拆迁纠纷中的标本个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0:46 时代信报 | |||||||||
因为阻挡拆迁施工获罪最终又获释的这个农民,成为重庆拆迁纠纷中的一个标本,体现出中国法制的进步——尽管这一步的实现有些偶然、也很艰难…… 拆迁获罪者得到国家赔偿 2005年4月,万盛区万东镇莲池村中学社理财小组副组长严忠伟拿到了国家赔偿12580
这个因为拆迁获罪农民,成为重庆拆迁纠纷中的一个标本,其中呈现的意义是他自己无法想象的。 冤枉被羁 这次被错误羁押源于几个月前的一次拆迁纠纷。 2002年,万盛区政府为了开展小城镇二期速建工程,对万东镇莲池村中学社这片地区进行征地拆迁,当时农转非每人一次性补助是1.7万元,除此之外,对每家房屋的拆迁费按每平方米190元计算。 “我们觉得这样不分新旧一个价的计算方式有些不合理。”8月26日,严忠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整个中学社都即将面临拆迁,为了处理好财产等一系列拆迁中的问题,2003年,莲池村在区、镇、村三级领导多次召开社员大会后,选举成立了一个7人组成的理财小组,严忠伟成为了该小组成员之一,担任副组长。理财小组成立后,他们觉得全村人应该得的安置费用比实际得到的费用低,以他们的计算方式来看,相差3900余万元。很快,他们便以小组的名义就关于征地补偿金问题向市一中院提起诉讼。 2004年2月2日,市一中院的立案通知书刚刚发下来,理财小组组长邓复全召集中学社的部分社员在他家开会,通知诉讼一事,并向他们征求意见。 在会上,严忠伟向社员们宣读立案通知后,开始向满屋的社员征求意见。当时就有社员提出,他看到施工方的施工证件不齐,工作证上没有单位、姓名、职务、照片、印章。于是又有人跟着附和:既然证件不齐,那么就不能让他们施工,要施工也要等证件办齐了再说。 几天后,2月6日早晨8点左右,中学社社员张正先刚刚从家门口跨出来,就看到通往中学社鱼塘的几条路口堵着许多人,而不远处有两个挖掘机正开向鱼塘准备施工。他立即意识到事情不妙,便跑去喊本社的其他社员一起前往阻挡施工。等他们再次来到事发现场时,看到中学社其他一些社员也陆陆续续地来了,并开始与现场工作人员发生争吵。 理财小组组长邓复全见情况不对,可能要出事,突然想起头天晚上副组长严忠伟刚刚到重庆拿回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便立刻打电话给严忠伟,告诉他带着法院传票到施工现场。 严忠伟马上带着40多份复印好的传票赶往事发现场。 “我们想的是,让现场执法人员、区工作组人员和施工单位知道,因为对征地补偿等问题有异议,中学社理财小组目前已经代表该社社员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法院已经受理这个案子,我们希望他们能够因此先暂时停止施工,等法院判决后再说,”严忠伟说。 8点40分左右,他带着40多份复印好的法院传票赶到现场,将传票分发给了现场工作人员,并宣读传票内容,希望对方不要强行施工,等法院审理后如果宣布可以动工的时候才动工。 但事情并没见有好转,对于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各方有不同的说法。严忠伟说,当时的劝说根本没起到作用,反而本社的社员被戴着无单位、无姓名、无职务、无照片、无印章的五无工作证的人员推打,他看到这一情景后,就本能地大叫一声:“不准打人”,进行阻拦。接着自己却莫名地被现场执法人员抓走,后来听说是扰乱社会治安罪,而这一羁押就是203天。 而区检察院通过调查认为,严忠伟以万东镇政府尚有3900余万元补偿金未赔付为借口进行煽动,阻挡施工人员施工,并与现场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和抓扯,致使施工现场陷入混乱,全面停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620元。 2004年7月,万盛区检察院认为严忠伟组织并煽动中学社社员阻挡正常施工,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并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一波三折官司路 2004年7月29日和8月3日,万盛区法院里挤满了从四面八方早早赶来的群众。 接手此案的律师冯正忠和尹家林走进法庭:“通过调查,我们发现2月6日的拆迁纠纷事件是村民对征地补偿不服的自发的行为,严忠伟不存在组织和煽动村民阻挡施工方施工的行为。” 他们认为,不管是从主观方面来讲,还是客观方面来讲,严忠伟都不能认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从主观方面来讲,严忠伟是中学社理财小组副组长,该小组的职责就是代表本社社员就中学社征地及相关事宜进行协调的一个临时机构,严忠伟就理财小组事务进行工作是代表理财小组,不是代表本人,而在整个行为过程中,都在积极地与各个部门进行沟通,在现场宣读法院传票,希望得到妥善解决,无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意图。而从客观上讲,理财小组安排让严忠伟具体实施向政府请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向社员宣读诉状等都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的合法行为。2004年2月6日,发生的社员自发阻挡施工闹事时,严忠伟接到邓复全电话通知将法院传票带到现场,并没有参与社员群众阻挡施工行为。而且当场出示了当时有关证据,证明严忠伟并没参与到闹事中去。并且,2月6日村民自发阻挡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大。 律师辩护迎来了阵阵掌声。 其实律师心里明白接受此案的压力,“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当你面对的是一个行政部门的时候。”接受此案件的律师说。 两次庭审结束后,事情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在等法院判决前,控告方万盛区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8月25日,区人民法院做出了准许检察院撤诉的刑事裁定,第二天,被逮捕羁押的严忠伟取保候审释放回家。 严忠伟回家了,但事情并没结束,2月6日纠纷事件中他到底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是否构成聚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罪名?这仍是大家关心的话题。 2004年9月21日,区人民检察院下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认为严仍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但鉴于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等,决定对严忠伟不起诉。 这份不起诉决定书事实上还是认为严忠伟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而并不像当初对区人民法院要求撤回诉讼时说的“事实证据有变化”。 “我根本就不存在这些行为,也就不可能悔罪,为什么要接受这样的决定书?”严忠伟再一次向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2005年3月,万盛区检察院经过研究,最终给了一个让严忠伟比较满意的答复: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不起诉决定书。 接到不起诉书的严忠伟心里总算踏实了许多。而律师告诉他,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几天后,他向万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刑事赔偿申请,他认为2004年2月6日,万盛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对他进行刑拘,而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随后法院进行公开审理,旁听群众数百人,在这一过程中,已经对他的名誉权、荣誉权造成了损害,请求依法赔偿人身权侵犯3.8万,并在全区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撤消取保候审和逮捕令。 果真不久,他便收到了12580元的国家赔偿。 有律师认为,检察院最终做出了不构成犯罪的决定书,并对当事人进行了国家赔偿,从中可以看出司法的进步。 亟盼征地法出台 “出现目前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缺少一部征地法,”重庆市政府一位姓李的法律顾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已经迫切需要制订一部征地法,而没有征地法是导致目前征地现状中出现矛盾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 李顾问告诉记者,实际上,现在打着国家建设的旗号征用农民的土地时,对农民的补偿要低得多。反之,如果不以国家公共建设的名义,而是商业征地的话,则应该由房地产开发商直接与当地农民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之后才能征地。同时,假如征用的土地是用来进行公共设施建设,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热情是没有协助商业拆迁那么积极的。有的地产开发商甚至为协助拆迁的部门提供巨额奖金进行诱惑。所以,在这里面,说不清道不明的情况就多了。 值得庆幸的是,8月11日,为了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办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已经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制订并公布本地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这标志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即将出台。 来自国土资源部的消息称,作为新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将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也将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