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起征点 统一为公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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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1:0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据新华社北京电 记者近日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关问题采访了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负责人。 问: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差异较大,对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适用统一的扣除标准,是否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
答: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适用统一的扣除标准,看似对富裕地区有失公平,实际上这正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首先,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目标出发,扣除标准应当全国统一。如果富裕地区扣除标准定得高,贫困地区定得低,不但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大不同地区个人税后收入的差距,形成对贫富地区的逆向税收调节。其次,扣除标准全国统一,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一个国家的基本扣除标准也都是统一的。 问: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四金”(指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四金”,免征个税;对上述各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此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上述“四金”的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