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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统一“四金”免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2:25 新闻晚报

  据新华社电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作了修改。记者近日就有关问题采访了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负责人。

  1.提高扣除标准是必然趋势

  1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有较大提高。我们在对城镇居民收支水平进行测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考虑全国人均收入水平和支出水平,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并考虑将扣除标准适当定高一点,有一定的前瞻性,以避免频繁调整等因素,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将此项扣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500元,提请立法机关审议决定。

  2.个税调整能调节收入分配

  建立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高收入者适当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或者不纳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具有积极的作用。

  我们在充分认识、积极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的同时,也应当看到,个人所得税只是在社会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对个人所得按其多寡进行再次调节,缓解和缩小社会成员之间在初次分配环节业已形成的收入分配差距,不可能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来解决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缩小个人收入差距,从根本上说,还是应从个人收入的源头———初次分配环节入手。

  3.扣除标准统一是公平的要求

  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适用统一的扣除标准,看似对富裕地区有失公平,实际上这正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首先,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目标出发,扣除标准应当全国统一。如果富裕地区扣除标准定得高,贫困地区定得低,不但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大不同地区个人税后收入的差距,形成对贫富地区的逆向税收调节。其次,扣除标准全国统一,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一个国家的基本扣除标准也都是统一的。

  4.“四金”不需缴纳个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各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人缴纳的“四金”占到个人工薪收入的20%左右。按照2004年的数据推算,每个人在缴税时除了可按费用扣除标准扣除800元外,额外还可再扣除“四金”270元左右。此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上述“四金”的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专家观点 扣除标准应允许20%浮动

  刘宪银

  晚报讯据华夏时报报道个人所得税改革,关乎全国数亿纳税人之切身利益,昨天,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对于我国自身的税务改革是历史性的一大步,但相对于国际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管理水平来讲,我国个税征管综合体系建设还任重而道远,纳税人不要对此次个税改革寄望太高。

  刘桓表示,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确定,首先必须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即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在税前扣除,以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个人取得的工薪收入进行费用扣除后征税是各国的通常做法。

  对于目前草案确定的1500元扣除标准,刘桓教授认为基本符合目前经济和生活水平,但他对全国扣除标准一刀切的做法并不赞成。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并不均衡,1500元的扣除标准不可能放之四海皆合适。

  在经济发达生活成本较高的城市1500元可能并不能满足个人生活需要,因为目前人们的生活并不是吃饱饭就可以了。个人购买住房、赡养老人,甚至于孩子参加集体参观活动诸如此类与吃饭无关的开支已经成了当代人不可避免的生活开销。现代人除了吃饱还要维护个人的基本人格尊严,比如说基本的穿衣打扮,而这些都是市民阶层不可避免的生活费用。不要让市民活得过于寒酸、压抑也是政府在制定税收制度时应予以适当考虑的。另外,有些经济不发达地区虽然个人收入低,但物价水平和生活费用也相应偏低,1500元的扣除标准也可能会相应偏高。

  刘桓教授建议,应定出20%的浮动范围,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经济战略来制定适合本地个税扣除标准。另外,允许20%浮动可以为将来经济的发展预留出调整空间,因为税法并不是三两天就修订一回。

  工薪所得项目占个税总额一半

  2002年至2004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35%、52.32%、54.13%,三年平均为50.93%,即工薪所得税收占个人所得税的一半左右。

  在上海、北京、深圳、厦门、南京等地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近几年都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以上。三是工薪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高收入者。据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湖北、四川、陕西7个地区的抽样调查,来自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适用15%及以上税率的(即年收入3.6万元以上的)超过一半,达到57.2%。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薪所得项目收入占50%左右,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结构状况和税收征管能力等相匹配的。

  扣除标准作过3次调整

  我国于1980年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当时确定了较高的费用扣除额,主要以在华工作的外国人为征收对象。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适用于对我国公民个人收入的征税。条例规定,将个人应税收入中的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综合收入的费用扣除标准分为四档,最低为400元,最高为460元。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取消个人收入调节税。统一后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定额扣除800元。

  增量收入用于减少地方差距

  增量收入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偿还到期债务、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地方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支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对统筹地区协调发展,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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