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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5元车费逼7中学生跳江 造成2人当场溺死/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2:39 新华网

  三嫌犯涉嫌故意杀人昨日受审

  备受社会关注的射洪县柳树镇摩的司机向益为了1.5元钱车费,用西瓜刀、铁棍将蓬溪县天福中学7名中学生逼得跳江,造成2人当场溺水死亡案件(本报5月2日曾详细报道),昨日在射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回放:逼人跳江还扔石头

  2005年4月30日下午5时许,家住射洪县柳树镇宝竹村1组的34岁的向益,驾驶摩托车拉客时因车费问题与搭乘摩托车的蓬溪县天福中学学生肖放等人发生口角,后被肖放等学生拦截论理。向益遂怀恨在心,回家拿上西瓜刀、减震棒并邀约沱牌酒厂临时工、22岁的宋亮和柳树天马玻璃厂临时工、22岁的李林等人,骑两辆摩托车追至射洪县柳树镇青堤渡口,见到在渡口等船的肖放等学生,向益持减震棒、宋亮持西瓜刀向处于三面环水的码头上的学生追去。肖放、蒋安正、段绍云等学生跳入涪江中,向益、宋亮、李林拾起岸边的石头砸向河中学生。

  渡船上的人见有些学生不会游泳,便大声叫向益等人不要砸石头,与李林同路的罗某也阻拦,向益等三人才停止继续向河中扔石头。向益看到有些学生不会游泳,在同路人的催促下,才跳入河中将离岸较近的一名学生拉向岸边。其他在场的人下河去救人,向益见有两名学生未救起来,遂叫宋亮、李林离开后,自己搭乘林某某的摩托车到射洪县柳树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宋亮、李林听说两名学生(蒋安正、段绍云)死亡后,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射洪县公安局和四川省公安厅两级法医鉴定,被害人蒋安正、段绍云系溺水死亡。

  审查起诉: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

  三被告人于5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9日射洪县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6日,遂宁市中级法院派出强有力的审判班子专程赶到射洪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全程审理。

  遂宁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为,被告人向益、宋亮、李林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而积极实施,致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章25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从上午10点开庭,一直审理到下午6点过才宣布休庭,最后宣布择日宣判。

  附带民事:受害人家属索赔36万

  检察官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害者蒋安正、段绍云的父母和代理人又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蒋安正的代理人称,死者蒋安正的父母生育了两个子女,长女蒋安蓉今年19岁,次子蒋安正今年16岁。在蒋安正被三被告逼入涪江溺水死亡后,身患淋巴癌的姐姐蒋安蓉整日哭泣,也于10天后(5月10日)气急身亡。三被告人的侵害行为致使原告蒋从兴夫妇子女双亡,加之原告家庭本身属三代单传,蒋从兴已做了绝育手术,无法再生育,致使原告夫妻精神还是心灵造成极大的伤害,原告夫妻精神已完全崩溃,遂向法院请求三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尸检费等7.5万元,并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夫妻精神抚慰金8万元。

  死者段绍云的代理人称,段绍云死后,三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即死者家属)不闻不问,无论在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没有给予段家积极主动的安抚。段家中年丧子,本已悲愤之极,被告方的此种态度,更让原告段家气愤到了极点。遂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55460元,赔偿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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