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增幼儿园敬老院禁放烟花 最高罚款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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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17:44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今天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二审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记者从中了解到,法制委员会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将法规名称由《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改为《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禁放点加了幼儿园和敬老院
综合委员、代表和市民的意见,草案修改稿中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地点新增加了两处。 新增禁放地点: 幼儿园、敬老院 禁放和禁止在周边销售烟花爆竹地点: 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汽油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医疗机构;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同时,草案修改稿还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燃放时间“缩水” 法制委员会认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比较集中的时段,主要是在除夕夜,为了减轻因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休息的影响,也考虑到执法成本,对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应当进行限制;同时对重大庆典活动应当予以限制。 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这条在草案修改稿中修改为: 限放地区: 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燃放时间: 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的23时,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7时至23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主管部门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 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内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中增加主管环境卫生工作的“市政管理”部门。 安全质量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要公布 草案修改稿新规定:“市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 烟花爆竹销售烟花爆竹的销售将实行专营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在草案修改稿中将销售环节新规定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销售单位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的临时销售网点。”“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专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应有监护人或成年人陪同 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所引发的伤亡、火灾事故的人群中,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所占比例很高,因此,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应对未成年人的燃放行为进行规范。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违法燃放处罚个人最高可罚500元 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和市民的意见,建议:“有违法燃放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本周五下午,将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