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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人有权监管善款流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20:0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这起资助官司给我们带来一些带有普遍意义的思考:被资助者和社会该如何尊重并保障捐赠人的权利?捐赠人又该如何监管善款的流向?

  我们很多人都曾经为他人或是某一项公益事业捐赠过钱物,但是,多数人都是一捐了之,认为自己已做了善事,并不去过问结果。就像每年春天去参加植树活动一样,种完之后就不再管那些树是否成活。而澳门的陈劲草则是一个认真,甚至有点较真儿的“植树者”,
他不仅关注树的成长情况,还关心这棵树能否成材。

  其实,这种对被资助人情况和善款使用情况的关注,不只是出于一种负责的态度,更是捐赠善款的慈善者的权利。事实上,我国已经有专门的法律明确并保障捐赠人的这种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八条就明确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具体到广西这起资助纠纷,资助人要求她一定要考上大学本科的条件是否合理也值得商榷,但是,既然签署了资助协议,接受了捐赠就要尊重资助方的权利,最起码,在退学之后,应该如实告知对方,请对方停止资助。

  笔者认为,广西这起纠纷从法律角度来看,是非对错是比较明显的。而重要的是,受捐助的每一个同学应该清楚,自己其实代表了需要爱心的整个群体,如果对捐赠人不尊重不珍视,对自己的行为不加以道德约束,那么,自己将影响全社会对这个群体的关心和关爱。(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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