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预警警示制的有益尝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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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20:35 扬子晚报 | |||||||||
去年三月份以来,南京工商局下关分局在辖区市场监管中全面推行了市场预警警示制度。市场预警警示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监管好社会主义大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而在市场监管中,对各类经营主体存在的一般的、非恶意的违法违章行为,采用事前报警,事后警示,促其规范,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的一个防范制度。 (一)预警实施的三种形式:1、宣教式预警,采用多种形式,对辖区内各类经营主体
(二)警示的实施形式和内容:警示分为 口头警示 和 书面警示 两种: 1、口头警示:对日常巡查和监管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违章行为,首先当场进行口头警示,巡查结束后在《市场巡查台账》上登记备案; 2、书面警示:对被口头警示之后,不及时进行整改或又发现新问题的,进行书面警示,并在《市场巡查台账》上登记备案。口头、书面警示仍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规及时实施查处。书面警示以限期整改通知书形式发出。 (三)必须预警和警示的内容: 为了使市场预警警示制能够有实在的内容,不致流于形式和具有可操作性,我们在实施这一制度时,规定了必须预警 的内容和必须警示的内容。 1、必须预警的内容:1涉及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宏观经济走向、人才需求方面的情况,影响到辖区经济决策、结构调整等工作的; 2 涉及外贸进出口方面的有关信息,影响辖区进出口企业经营的;3涉及到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调整,利率、汇率、税率、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影响到辖区企业资本、资金运作的; 4 涉及到市场供求关系,原材料及产品价格信息等方面的情况,影响辖区市场发展和经济效益提升的; 5 辖区经营主体在经营中存在的共性问题。2、必须实行警示的内容: 我们根据目前市场环境中,各类经营主体存在的一般的、非恶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共性特点,列出了32条,并规定一般不得先行查处,32条规定具体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经营主体未按规定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第二类是经营主体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未按规定亮照经营等。第三类是集贸市场内存在的不规范行为。由于我们规定了必须警示的内容一般不得先行查处,使少数单位片面追求办案成绩的倾向受到了约束,也使得这一制度能得到有效落实,受到了管理对象的普遍欢迎。 实践证明,市场预警警示制,它与经济户口辖区管理制、市场巡查制相配套,是建立新的监管模式的有益尝试。对于推进监管模式改革创新,提高工商执法效能,改善投资坏境,促进经济发展以及提升政府机关形象有着积极意义。南京工商局下关分局 | |||||||||